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
(一)債務人江振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15日止累計86,069元正未給
付,其中34,186元為消費款;48,301元為循環利息(2007/12
/25~2015/01/15);3,5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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