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六九號 原 告 丙○○ 訴 訟代理 人 丁○○ 被 告 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名林平雄)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玖元由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一、原告起訴(支付命令)主張,伊執有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百力揚公司 )與乙○○共同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五萬四千五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 ,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而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係林平雄(即甲○○),並非乙○○,乙○○自應負共同發票人之責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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