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89年度,2469號
KSEV,89,雄小,2469,20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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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四六九號
  原    告 丙○○
  訴 訟代理 人 丁○○
  被    告 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名林平雄)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玖元由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支付命令)主張,伊執有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百力揚公司 )與乙○○共同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五萬四千五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 ,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而被告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係林平雄(即甲○○),並非乙○○乙○○自應負共同發票人之責任。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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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力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