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32號
TPDV,104,司促,1332,201501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莉羚(原名鄧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鄧莉羚
  鄧玲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37,359元整。( 二) 利息計算
  :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0 元整。( 三
  )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7,35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