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63號
TPDV,104,司促,1263,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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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枘樺(原名吳華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
  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
  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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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