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3號
TPDV,104,司促,1183,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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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妮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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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