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妮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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