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9號
TPDV,104,司促,1179,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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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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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