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肆萬壹仟玖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