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7號
TPDV,104,司促,1177,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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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陸仟叁
  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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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