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立成
蕭子清
陳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