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千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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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千雅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73005 │ │1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一)債務人郭千雅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6年08月1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 1月14日止累計73,386元
正未給付,其中73,005元為本金;381元為利息(2014/1
2/26~2015/01/1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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