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3號
TPDV,104,再易,3,201501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月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再審
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103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又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再審
原告未於書狀載明再審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上開
期間內提出書狀,併予補正本件之再審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1/1頁


參考資料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