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原 告 李建興
王建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被 告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李里全體繼承人(除他公同共有人所在不明,或為對造當事人外)為全體原告,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追加未起訴之人為原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