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張劉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萬金、劉好、翁漢、翁明珠間因103 年
度重訴字第380 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本反訴皆為財產權訴訟,而上訴人就第一審本訴部
分上訴,本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又上
訴人並就第一審反訴部分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亦為800
萬元,合計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9,2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