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82號
TPDV,103,重訴,1082,2015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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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陳盈金
被   告 侯庭芝
      曲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追加起訴未繳納追加之訴裁 判費新臺幣123,760元。經本院於103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查詢表 各1紙附卷可憑,其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此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亦無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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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