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更(一)字,103年度,1號
TPDV,103,重國更(一),1,2015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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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村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葉海萍陳胞珠徐廣成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億零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玖佰
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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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