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9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宗
被 告 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鐘國彰
被 告 劉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就本件借款及連帶保證 債務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 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見本院卷第3至5頁、第2頁)在卷可 稽,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7日邀同被告鐘 國彰、劉惠菁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對原告之債務於新臺 幣(下同)12,000,000元之額度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簽立 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嗣被告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 101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並簽立借據,約定 借款期間自101年2月8日起至104年2月8日止,本金及利息應 自101年2月8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 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37%加碼週年利率3.56%計算 (目前為週年利率4.936%),嗣後隨同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 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按期攤還本息,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 本借據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 約金,且逾期不履行者,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3年9月8日止 ,即未再給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總 計積欠本金1,478,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而被告鐘國彰、劉惠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78,537元,及自103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936%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10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借據、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表、合作金庫銀行 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 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 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借據向原告借款,未依約 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與違約金,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5,65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 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附表:
┌───────┬──────────────┬───────────────┐
│ 債權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 計算標準 │ 起迄日 │ 計算標準 │ 起迄日 │
├───────┼──────┼───────┼───────┼───────┤
│1,478,537元 │週年利率 │自 103 年 9 月│逾期 6 個月以 │自 103 年 10 │
│ │4.936% │9 日起至清償日│內,按左開利率│月 10 日起至清│
│ │ │止 │10%,逾期超過 │償日止 │
│ │ │ │6 個月部分,按│ │
│ │ │ │左開利率 20% │ │
│ │ │ │計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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