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93號
原 告 黃亞麗(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采國際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被 告 陳國雄律師即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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