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557號
TPDV,103,訴,4557,20150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5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邱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拾萬叁仟叁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 「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參第11條,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 定書(卡友信貸)參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 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 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按週年利率17.85%計 付利息。又被告於101年6月29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貸新台幣 (下同)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6月29日起至106年6 月29日止,利息以定儲利率指數加12.99%按日計息,每月為 1期,共分60期,並按期於每月5日以年金法定額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且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 額依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另被告於101年11月2日向 原告申請卡友信貸31萬元,約定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 15.99%計算,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且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 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則依 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 參第3條,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卡友信貸)參第3條約 定,被告上開所有消費款及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被告至103年3月8日止,就信用卡帳款尚欠2萬元,至 102年2月5日止,就個人信貸尚欠183,222元,另至102年2月 4日止,就卡友信貸尚欠300,102元迄未清償,依約被告除應 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 、個人信貸申請書、「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2份、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卡友信貸) 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
┌──┬─────┬──────┬───────────┐
│編號│項 目│請 求 金 額 │利 息│
│ │ │ (新台幣) │ │
├──┼─────┼──────┼───────────┤
│ 1 │信用卡 │2萬元 │自103年3月9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7.85%│
│ │ │ │計算。 │




├──┼─────┼──────┼───────────┤
│ 2 │個人信貸 │183,222元 │自102年2月6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 │
│ │ │ │算。 │
├──┼─────┼──────┼───────────┤
│ 3 │卡友信貸 │300,102元 │自102年2月5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 │
│ │ │ │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