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770號
TPDV,103,訴,3770,2015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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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成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顏美纓
      顏美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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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