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吳佩慈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 告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被 告 張詠淇
張志康
蔡賀松
黃樹德
夏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4年2月11日前就被告抗辯新聞媒體有保護消息來源義務之媒體特權部分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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