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王凱琳
訴訟代理人 郭榮彥律師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思勻律師
張幸揚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萬國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傳岳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錢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於文到7日內就原告即反訴被告103年9月1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7頁關於原告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部分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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