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174號
TPDV,103,訴,1174,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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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王凱琳
被   告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桂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具狀表示有和解可能,並聲請合意停止訴訟以利 訴訟外和解,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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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