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394號
TPDV,103,監宣,394,2015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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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劉陳秀冬
相 對 人 劉明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為103年度監宣字第394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 )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 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法院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 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依聲請人之聲請,不得依 前項第一款規定撤銷或變更之。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 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家事事件法第83條定有明文。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劉明漳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03年10月24日死亡,有卷附死亡證明書、戶役政連 結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8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撤銷本院於103年11月17日所 為103年度監宣字第394號民事裁定,並依同法第171條規定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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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