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3年度,374號
TPDV,103,家非調,374,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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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陳智宏
代 理 人 黃繼岳律師
相 對 人 林慧芳
代 理 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張恩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明珠女士、張龍珍女士共同為未成年人陳韋達陳韋翰陳韋愷、陳韋廷、陳韋旭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 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 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 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 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法院 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 ,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三項 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選任人及法院職務上 已知之其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之情形 或恐有害其健康或顯有延滯程序者,不在此限。」、「法院 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 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 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 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至第4項 及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聲請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為確保兩造所生未 成年子女陳韋達陳韋翰陳韋愷、陳韋廷、陳韋旭其最佳 利益,保障表意權及聽審權,確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 要。查許明珠女士為新北市心悅全人教育協會所推薦就身心 障礙者及老人工作之知識及能力具有專業訓練及實務經驗, 認真負責,有擔任程序監理人之經驗,而張龍珍女士為家事 調解學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 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本院徵得許明珠女士及張龍珍女士同 意,依職權選任許明珠女士、張龍珍女士共同為未成年人陳 韋達、陳韋翰陳韋愷、陳韋廷、陳韋旭之程序監理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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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