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489號
TPDV,103,司聲,1489,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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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雅萍
相 對 人 蕭光武(Charles Kuang-Wu Hsia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地址即新北市○○區○ ○○村 0街000號4樓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 務機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函、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護照影本為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訪查,相對人未居住於上址,有該分局於民 國 103年12月1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 ;再經本院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相 對人於92年 3月14日出境,並無聯絡地址,復有內政部移民 署 104年1月9日移署資處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 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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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