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51號
TPDV,103,司執消債更,151,201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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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
債 務 人 朱美玲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以儒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賴麗慧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周昱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羅開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 第184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債 務人於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條件係以每1 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5,507元,還款 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1,116,504元,清償成數為 23.1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任職於漢記股份有限公司,其主張自103年11月起 每月薪資為23,700元,另有津貼補助2,479元及加班費5, 521元,有每年有年終獎金23,179元,平均每月為1,932元 ,是其平均每月薪資為33,632元。又債務人全戶現為台北 市政府核列之低收入戶,其長女按月領有生活補助5,900 元及其父親國民年金死亡給付2,188元,有台北市政府社 會局北市助社字第10346991400號函、漢記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薪資明細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得 收入合計為41,720元,應為可信。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債務人及一名未成年之女兒之膳餐費12,000元、 交通費4,000元、個人醫療費500元、子女學雜費2,000元 、勞保費478元、日用品費2,000元、水電瓦斯費3,850元



、市內電話費585元及手機通話費800元,每月必要支出共 計26,213元。核其所列支出,其中債務人之長子已年滿20 歲,債務人為達盡力清償債務,已由其長子自行負擔學費 及生活費。又債務人目前與其子女居住於台北市萬華區, 若參酌行政院內政部公布之103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即14,794元作為個人生活費之計算標準(依社會救 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規定,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 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 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 數額),則扣除勞保費,債務人與女兒之生活必要費用為 25,735元,平均每人每月僅支出12,867元,顯低於上開最 低生活費用數額,堪認債務人所列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 程度,無奢侈、浪費之情,而屬適當。是以,債務人前開 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 餘額,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 之誠意,故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㈢觀諸101年1月4日公布修正消債條例第64條之立法理由, 修正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量,改為債務 人只要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於消債條例第2項第3 款、第4款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 應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消債條例既有規定更生方案之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 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足見本法意旨即非 要求債務人終其餘生用以清償債務,而喪失經濟生活之更 生機會。是債權人以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比例過低、債 務人現年僅46歲,可工作餘年尚長,應可努力工作以為清 償債務及其負債是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 為等理由不同意更生方案,均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 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 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1,116,504元之 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 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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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