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劉燕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