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56號
TPDV,103,司促,28556,201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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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劉燕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正雄即老董牛肉細粉麵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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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