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92號
TPDV,103,司促,28392,201501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世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
  佰捌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