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世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
佰捌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