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91號
TPDV,103,司促,28391,2015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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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井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星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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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