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硯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未提出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 他清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於同年 12月31日具狀僅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董監事資料影本, 仍未見聲請人提出芬多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到院 ,該裁定於103 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收受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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