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00號
TPDV,103,司促,27400,2015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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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請提出相對人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該裁定於103年12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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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