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算之違約
金加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