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6794號
TPDV,103,司促,26794,2015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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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美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姚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算之違約
  金加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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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