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49號
TPDV,103,勞訴,149,201501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被   告 葉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1頁


參考資料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