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3年度,616號
TPDV,103,事聲,616,2015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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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616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 人 富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 UK Ltd.
迪扒客Parikh Deepak、白卡Ms. BECCA、威斯特園公司
Westfield Ltd.、歐沙MR.B.M.OZA間因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616
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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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