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3年度,581號
TPDV,103,事聲,581,2015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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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581號
抗 告 人 富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美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偏尼普瑞得公司Penipride UK Ltd.、迪扒
客Parikh Deepak、白卡Ms. BECCA、威斯特園公司Westfi eld
Ltd.、歐沙MR.B.M.OZA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581號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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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