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邱燕琪
(即被告) 11樓之2
陸皞
陸叙
傅金樹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念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8,643,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96,1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