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80號
TPDV,102,重訴,580,201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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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邱燕琪
(即被告)        11樓之2
      陸皞
      陸叙
      傅金樹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蔡念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0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8,643,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96,1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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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