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國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鴻昌
兼法定代理人 何陳蓮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佰肆拾柒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