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台灣道慈事業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麗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世界紅卍字會台灣總主會
間因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七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
萬肆仟零捌拾元(15,034元12月10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