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45號
TPDV,102,訴,1245,2015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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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麗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瑞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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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