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2年度,27號
TPDV,102,海商,27,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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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字第27號
聲 請 人即
承當訴訟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群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季佩芃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DIMOTRANS GROUP/DIMOTRANS OVERSEAS
法定代理人 Yves Marquie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CMA CGM Agences France SAS
法定代理人 Eric Silhol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威駿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Eurofos SA
法定代理人 Nicolas Gauthi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代相對人即原告上
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即原告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原告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上銀公司)前自法國Fos Sur Mer進口Blue of Lanhelin Plate(即花崗岩平台,下稱系爭貨物),並於民 國101年7月2日委由相對人即被告美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美灣公司)裝載及運送至台灣台中,美灣公司則委請被告



Eurofos SA(下稱Eurofos公司)裝載及固定於40呎開頂貨 櫃上,並委由相對人即被告DIMOTRANS GROUP/DIMOTRANS OVERSEAS(下稱Dimotrans公司)在法國馬賽簽發載貨證券 運送系爭貨物,被告Dimotrans公司再委由被告CMA CGM Agences France SAS(下稱CMA公司)於法國Le Havre簽發 載貨證券運送系爭貨物。詎系爭貨物運抵台中時,裝載貨物 之開頂櫃帆布破損,貨櫃左右側板變形,系爭貨物於運送過 程中已遭受損壞,上銀公司因此受有歐元22,963.6元之損害 ,而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上銀公司系爭貨 物進口之危險,並已於102年11月28日依雙方間之保險契約 約定,賠償上銀公司之損失,且已依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 規定,取得上銀公司對美灣公司、Dimotrans公司、CMA公司 、Eurofos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許由聲請人代上銀公司承當訴訟等 語。
三、查聲請人已依其與相對人即原告上銀公司間保險契約之約定 ,就系爭貨物受損給付保險金新台幣812,794元予上銀公司 ,有聲請人提出之CLAIM NOTE、代位求償收據附卷可稽(見 卷第55頁、第94頁),並經上銀公司於104年1月12日具狀陳 報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則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 已移轉予聲請人,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應更能直接解決 紛爭。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代上銀公司承當訴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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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