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49號
TPDV,102,建,249,20150116,6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峯營造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廉永福
被 上訴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訴訟代理人 張昆祥
      吳志勇律師
      黃慧娟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4 年1 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