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原 告 韓霧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被 告 邱照娥
邱余春蘭
邱照燕
張翔晴
張凱聞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沈麗詢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被 告 莊萬福
廖文琴
莊加恩
莊詠恩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仁河
莊陳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記載「莊家恩」部分,均應更正為「莊加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