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號
TPDM,104,附民,6,201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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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唐麒原
被   告 張育書 地址不詳
      二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育書二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告訴補充暨附帶 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第50 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張育書二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原告並未提供被告張育書之年 籍資料,而經本院以「張育書」之姓名查詢前案紀錄以及本 院刑事案件繫屬資料,均查無本院目前有任何被告「張育書 」之刑事案件繫屬乙節,有「張育書」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共5 份、本院查詢案件繫屬資料之「索引卡查詢 證明」1 份附卷可稽;而原告對另外二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男子起訴,既未記載任何足資辨別人格同一性之年籍資 料以供本院查詢該二名被告之前案紀錄及本院案件繫屬資料 ,無證據足認該二名被告目前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審理 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本院情形下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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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