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54號
TPDM,104,簡,54,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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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宗豪
上開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9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陶宗豪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十五行記載「或不符合 定」更正為「或不符合規定」,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與曾憲群余庶平及謝來發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 告於偵查業已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另參以被告參 與本案犯罪之程度、犯罪目的、動機、生活狀況及所為對於 政府採購價格競爭公平性之影響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需檢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需檢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9747號
被 告 陶宗豪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信義區○○街000巷000○0
號4樓
居臺北市文山區○○路0段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陶宗豪係京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鑽公司)員工,曾 憲群係京鑽公司負責人,余庶平葛律達有限公司(下稱 葛律達公司)負責人,謝來發係宏達化學原料儀器有限公司 (下稱宏達公司)實際負責人(曾憲群余庶平、謝來發涉 犯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緣行政院衛生署(現改 制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於民國99年4 月19日公開招標「全自動生化分析儀1台」(案號:CHYI990 612)(勞務類)採購案。曾憲群為圖標得上開「全自動生 化分析儀1台」標案,竟與陶宗豪余庶平、謝來發等人共 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余庶平 、謝來發出借公司大小章予曾憲群投標,再由陶宗豪於同年 5月4日開標日代表出席,並在投標廠商簽到單及開標結果通 知書上簽名,以製造競爭假象,使招標嘉義醫院承辦人陷於 錯誤,誤以為上開標案係公平之競爭而予以開標,且因葛律 達公司及宏達公司遭判定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定,由京鑽 公司以新台幣(下同)370萬元得標。
二、案經葛律達有限公司代表人余庶平告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陶宗豪之自白,(二)告發人即證人余庶 平之證述,(三)證人謝來發之證述,(四)證人曾憲群之 證述,(五)嘉義醫院99年度「全自動生化分析儀」採購案 卷(含投標廠商簽到單陶宗豪代表葛律達有限公司以及99年 5月4日上午11時之開標結果通知書上陶宗豪簽收)在卷可資 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被告所為係犯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 妙 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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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化學原料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葛律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