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更(一)字,103年度,1號
TPDM,103,金重訴更(一),1,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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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重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被   告 張家惠
      林美顏
      林文賓
      林筠潔(原名林秀貞)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春美張家惠林美顏林文賓林筠潔(原名 林秀貞)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上述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周玉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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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