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3年度,39號
TPDM,103,交訴,39,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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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哲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熊哲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逃逸之犯 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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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