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陽昇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 )二百萬元,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裁定,經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九三五號 准予裁定執行在案。惟系爭本票發票日為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迄被告聲請 本票裁定已逾三年,罹於時效消滅,原告自得拒絕給付。又系爭本票為原告前 向訴外人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大成公司)訂購位於台中縣潭子鄉○ ○路之大成元寶建築個案房屋乙戶時,交付大成公司擔保銀行貸款核發清償屋 款之用,於銀行貸款核撥後,經大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