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89號
TPDM,101,訴,289,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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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進義
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
      李佩昌律師
      蔡育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18897 號、100 年度調偵字第7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進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進義(所涉恐嚇取財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自民國90年4月16日起任職於兆○資訊系統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兆○公司),擔任軟體工程師、產品經理等職務 ,負責為兆○公司開發銀行、醫療院所等客戶委託之多媒體 叫號、看板等系統之電腦程式,並且簽訂「員工任職保密切 結書」,約定於任職期間在工作範圍內所進行中及完成後之 技術、文件之軟硬體所有權、著作權或專利權均歸兆○公司 所有。詎詹進義意圖損害兆○公司之利益,於99年4月14日 離職之際,未將職務上所撰寫或保管如附表所示屬於兆○公 司所有之匯利率、多媒體、叫號、自動繳費機等系統軟體程 式原始碼(Source code,是一系列人類可讀之電腦程式指 令,透過編譯器可將該指令翻譯為電腦可執行之二進制指令 )及說明文件交還該公司,而逕予刪除,致生損害於兆○公 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第359條破壞 電磁紀錄等罪嫌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 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 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 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 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 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 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 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 ,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 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 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 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 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 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 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後述),本判決即 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三、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 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 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 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 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 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臺上 字第1300號、61年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主要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 告訴人兆○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孫○龍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指訴;㈢證人即告訴人職員蕭○華之證述;㈣告訴人員工手 冊(含員工工作規則)、員工任職保密切結書;㈤程式移交 清單(參見告訴狀,為被告應交還之客戶端程式明細)、被 告所移交之客戶程式碼光碟;㈥張○兩岸聯合法律事務所99 年5月4日(99)北文律字第41號、99年5月13日(99)北文 律字第56號函;㈦告訴人公司以救援軟體Recuva.exe於被告 繳回之筆記型電腦硬碟中所尋獲遭刪除程式原始碼檔名清單 暨程式編譯錯誤畫面列印;㈧被告與告訴人之代表人李○恆 對話錄音光碟暨譯文;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98年



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等,為其論據。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前揭犯行,辯稱:伊於99年4 月14日離職 當時並未將起訴書所載附表內的原始碼刪除,伊離職當天就 將公司交給伊的筆記型電腦與相關的設備、門禁卡全部交還 給公司,離職當時有簽立交接清單,交接的物品就如清單所 載,公司提供的行動硬碟容量很小,無法使用,所以就另行 購買行動硬碟,所以離職當時並沒有將該行動硬碟交給公司 。原始碼開發當時,都是存放於行動硬碟上面,在上面進行 開發,開發完成之後,就不會留在筆記型電腦,會存在行動 硬碟之內。起訴書附表其中伊撰寫開發者有49支,該些程式 均係伊於2009年以前撰寫完成,其原始碼均已交付備份光碟 予鞠○華(時任告訴人公司董事長),而於離職後,並分別 於99年7月13日及101年2月24日將已整理出之程式再次交予 告訴人公司(因程式數量龐雜,故有若干程式未及於101年2 月交付);至其餘55支程式則非伊所撰寫或保管,無責令被 告應負交還義務等語。而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 ⒈檢察官係將被告99年7 月13日交付予告訴人公司之光碟中 之程式原始碼名稱,與被告於99年4 月14日離職時所交還之 筆記型電腦硬碟中發現遭刪除之專案原始碼位置互為對照, 製成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對照,用以表示被告所刪除之程式 原始碼。惟起訴書附表中共有77支程式的「硬碟中已發現遭 刪除相對專案原始碼」的欄位均係空白,而且鑑定人財團法 人台灣○○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簡稱:○發院)103年6月27 日所做成之鑑定報告回覆稱:「部分程式仍舊無法在硬碟救 援程式中找到」等語,則被告究竟有無檢察官所指刪除附表 所載程式原始碼乙情,尚非無疑。又因被告於告訴人公司任 職期間,習於使用自己的電腦撰寫程式,是告訴人公司對於 被告於99年7月13日所交付之程式原始碼光碟無法編譯,可 能係肇因於執行編譯之環境與開發之環境不同,或被告於燒 錄過程中有疏漏所致。從而,告訴人公司單以自己無法就被 告離職時所交付之光碟程式碼成功編譯,即遽指該等程式原 始碼係於被告離職時所刪除,要屬牽強。⒉依證人蕭○華、 鞠○華之證言,可證告訴人公司並未禁止旗下工程師使用自 己的電腦從事程式撰寫,亦未要求工程師將撰寫或保管之程 式原始碼集中於公司伺服器,而係由各工程師自行保管,且 被告於任職期間,習慣使用個人之電腦從事程式撰寫,始有 將前揭筆電中之程式原始碼搬移至個人使用之電腦硬碟之行 為,並非無故刪除。再者,該筆電之硬碟中縱有刪除程式原 始碼之紀錄,惟依證人蕭○華之證言及鑑定報告中並無一語 提及該等程式原始碼遭刪除之時間,可知並無還原該些程式



原始碼遭刪除之時間,且經發院以救援軟體救回之各該程式 原始碼之最後修改時間,均在西元2002年至2009年(參見鑑 定報告第375頁),核與被告離職日即99年4月14日,尚有相 當差距,自不得以該筆電中有刪除程式原始碼之紀錄,即認 為被告有妨害電腦或背信之犯行。⒊根據證人鞠○華之證言 ,可知被告於任職期間,均有定期將自己職務上所撰寫或保 管之程式原始碼交給當時之主管即證人鞠○華,再由證人鞠 ○華直接存入告訴人公司電腦,是被告主觀上認知其職務上 所撰寫或保管之程式碼,公司均有備份,被告自無藉刪除原 始碼以損害告訴人公司之動機,足認被告並非無故刪除原始 碼至明等語(參見本院卷2第49頁至第60頁)。六、經查:
(一)被告自90年4 月16日起任職於告訴人公司,擔任軟體工程 師,負責多媒體叫號等系統之電腦程式開發設計工程,於 94年11月2 日與告訴人公司簽署「員工任職保密切結書」 ,之後被告未提前通知告訴人公司,即於99年4 月14日僅 填具「離職申請單」及將筆記型電腦交還給告訴人公司而 逕自離職等事實,為被告所坦認(參見他字卷第75頁反面 、本院卷1第60頁反面),並有告訴代理人孫○龍律師、 證人蕭○華之證述在卷可佐(參見他字卷第77頁反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897號卷〈下簡稱 偵字卷〉㈠第21頁、偵字卷㈡第75頁),復有被告至告訴 人公司任職以及離職時之應徵資料表、任用甄選表、員工 任職保密切結書、離職申請單、員工手冊、被告提出之離 職程序表暨附件資產保管卡、告訴人公司提出之離職申請 單、離職程序表及附件暫借管理表、移交清冊等附卷可稽 (參見他字卷第39頁至第4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續字第7號卷〈下簡稱偵續卷〉第12頁至第31頁 、本院卷2第5頁至第7頁、本院卷2第30頁至第36頁),固 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成立 ,須以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且揆諸該條文立法理由為「電 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 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 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 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是該 條文所保障者乃「電腦使用人」,而非「電腦中檔案所有 人」;又所謂「刪除」乃指使電磁紀錄完全消失或使部分 消失致不能再現電磁紀錄之意義而言;現今社會無論政府



社會或商業經營管理,無不利用電子方式傳遞資料,此因 電磁紀錄之傳送、儲存具有快速、便利、環保等優勢。而 在傳送、儲存過程當中,為考量安全、保密或減省電磁儲 存空間,備份與刪除電磁紀錄之動作反覆發生本係運作電 子設備所必然發生之程序。無法逕以對某項設備之單一刪 除、備份電磁紀錄之動作,即認為係刑法第359 條之所稱 刪除電磁紀錄行為,否則現實生活上,公司員工將電磁紀 錄從硬碟C 槽轉移至D 槽或轉存至公司網路硬碟或以電子 郵件寄出給上司後將之刪除,豈非皆符合刑法第359 條之 刪除要件?因此,是否該當「刪除」要件;自應整體觀之 ,以電磁紀錄是否完全脫離所有人掌握而無法再顯現為其 判斷之標準。而查:
1、證人即告訴人公司現任研發部經理蕭○華於本院審理中具 結證稱:公司有交電腦及行動硬碟給軟體開發人員,會給 WINDOWS系統、開發的工具,由使用人員自行去規劃電腦 內的安裝方式及設定,但是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在公司配置 的筆電中進行原始碼的開發撰寫,也沒有明文規定任職中 開發撰寫的原始碼需要儲存於公司配置的筆電中,公司雖 然有大的伺服器可以存放,但是沒有要求開發人員一定要 將自己開發的軟體存入,也沒有對工程師下達正式的工作 規則,禁止工程師使用自己的電腦或隨身硬碟撰寫及儲存 程式原始碼。公司有給一個外接硬碟作為程式的備份,被 告習慣使用外接的行動硬碟做事,但我無法確認被告如何 運用電腦與外接硬碟,我也不能確定被告使用的是否為公 司所配的硬碟等語(參見本院卷1第324頁至第331頁)。 2、證人即時任告訴人公司負責人鞠○華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稱:被告是我在兆○公司時任職的專案程式開發人,他應 該比我晚離開兆○公司。公司並沒有禁止軟體工程師使用 自己的電腦或是隨身硬碟撰寫及儲存程式原始碼,公司對 於軟體工程師所撰寫的程式原始碼之保存及管理,基本上 是撰寫人自己保管,但公司有提供伺服器的空間,讓開發 人員儲存原始碼。軟體工程師所撰寫的程式原始碼,大部 分是在離職時才會交付,有些特別的案子,我會要求先交 付給我,我離職之前,印象中沒有特別再要求。被告交付 給我燒有程式原始碼之光碟,是存放在公司的抽屜裡面, 有時候會複製到我的筆記型電腦內,都是公司的電腦。被 告將程式原始碼燒成光碟交付給我,都有留在公司,但是 我離職時,因為當時是現任的負責人,偽造了董事會的紀 錄,將我的董事長職務解任,然後私自將紀錄拿到了經濟 部的事業登記處變更公司負責人,因此,才沒有職務交接



的問題等語(參見本院卷1第331頁反面至第334頁反面) 。
3、從而,依證人蕭○華前開所述,告訴人公司配置給軟體開 發人員之電腦及行動硬碟內僅有WINDOWS系統、開發的工 具,並無起訴書附表所載之程式原始碼,而依「員工任職 保密切結書」之約定,被告所開發之程式原始碼所有權固 然屬告訴人所有,然告訴人公司既配置筆記型電腦予被告 使用,被告即為該電腦之使用者,該等程式原始碼亦為被 告所建立,縱被告有刪除該筆記型電腦中其所開之程式原 始碼之舉措,然因該筆記型電腦並非「他人」使用之電腦 ,自與無故刪除他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罪嫌尚屬有間。 4、又縱認刑法第359 條條文亦及於保護電腦所有人之法益, 然勾稽證人蕭○華、鞠○明華之前開證言,再佐之告訴人 公司所提出之員工手冊(參見偵續卷第7頁、第12頁至第 31頁,可認告訴人公司固有配置筆記型電腦及行動硬碟給 軟體工程師使用,然並未強制規範旗下工程師必須使用公 司所配置的筆記型電腦及行動硬碟進行程式之設計、儲存 及保管等作業,亦未禁止旗下工程師使用自己的電腦撰寫 程式,也未要求工程師將撰寫或保管的程式原始碼集中儲 存於公司的伺服器,則被告縱有將部分程式原始碼予以刪 除之舉措,然或係被告認為該等程式原始碼業已處理完畢 或基於其他原因將之刪除,均難該當刪除他人電腦內之電 磁紀錄之行為。復依證人鞠○華之前開證言,被告有定期 將程式原始碼燒錄成光碟交付給證人鞠○華複製到公司的 電腦,則被告辯稱:並無藉由刪除程式原始碼之方式而達 到損害告訴人公司的利益之動機及必要等語,亦非全然虛 妄,不可採信。
5、至於證人蕭○華固證稱:被告離職當天就將公司給他的筆 記型電腦還給公司,沒有辦交接的作業,我們去看筆記型 電腦裡面,只有剩下WINDOWS作業系統,沒有其他的資料 ,等於電腦裡面沒有任何的他原本負責之叫號系統的軟體 或原始碼。我那時候只有拿到他留下來的筆記型電腦,沒 有其他的硬體,當時用復原程式去找他筆記型電腦裡面的 資料,有找到叫號系統的相關的一些檔案,但無法救回。 就是他電腦裡面可以找到有關叫號系統原始碼的一些檔案 的資料,也就是表示這些原始碼的資料,曾經在這台電腦 裡面,但是用復原程式沒有辦法將它還原,還原到可檢視 使用的狀況。過了8個月之後,被告又交給公司一片光碟 ,這份光碟裡面才有叫號系統的原始碼,我依據他交付的 光碟去做驗證的作業,產生之前提出的那份資料,之後再



給鑑定公司去做鑑定,這份鑑定(經發院鑑定報告書)的 結果,大部分是跟我吻合的。所以程式原始碼一定是在完 成之後,才被刪除或破壞,因為客戶端有程式完成後的執 行程式,故可確認原本的原始碼是完整且可編譯。但目前 的技術,沒有辦法確認程式原始碼被刪除的時間點,所以 我不能夠確認被告刪除系爭原始碼的時間。附表二被告說 不是他撰寫的部分,我沒有辦法確認,附表二是否應由被 告保存,我也沒有辦法確認等語(參見本院卷1第324頁至 第331頁)。是縱依證人蕭○華之前開證言,及經發院之 鑑定報告書,足認告訴人公司固然在被告所歸還的筆記型 電腦裡找到有關叫號系統原始碼的一些檔案的資料,且用 復原程式無法還原,然既然無法考證附表所示之程式原始 碼均為被告所開發,且無證據認定該等電磁紀錄係於何時 刪除?是否於被告離職當時所刪除?另被告固於離職後之 99年7月13日交付光碟給告訴人公司,然亦不能執此,即 以「倒果為因」之方式,推論被告於離職當時已有刪除如 附表所揭程式原始碼乙情屬實。
6、綜此,告訴人公司既無明確規範旗下工程師必須使用公司 所配置的筆記型電腦及行動硬碟進行程式之設計、儲存及 保管等作業,則被告縱有將部分程式原始碼予以刪除之舉 措,並不該當無故刪除他人電腦內之電磁紀錄之構成要件 ,至被告有若干其所開發之程式原始碼尚未交還,亦未將 告訴人公司配置之外接硬碟歸還公司之情,要屬民事債務 不履行之問題,尚難逕以刑法第359 條罪責相繩。(三)末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 罪,故本罪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其原因固包括法令 所規定、當事人之契約或無因管理等,惟以「關於財產之 事務為限」,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之 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 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要無可疑,至於其他 非財產上之事務,自不在其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 3534號、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被 告受告訴人公司聘任負責叫號系統程式之開發,業經證人 蕭○華、鞠○華證述在案,亦為告訴人公司所是認,足見 被告並未受告訴人公司委任處理「關於財產之事務」,與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迥不相侔,自不得以背信 罪相繩。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 意旨所指述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及刑法第359 條之 破壞電磁紀錄等罪嫌。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有



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附表:遭被告所刪除專案原始碼明細暨所在位置。 註:Delphi會替每個專案產生一個副檔名為.dpr( Delphi Project)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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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銀行別 │ 光碟中檔案名稱 │ 硬碟中已發現遭刪除相對專案原始碼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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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銀行 │ AccessTool.exe │\Project\TOOL\AccessDBMNT\AccessTool.d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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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海銀行 │ AccDBMNT.exe │\Project\TOOL\AccessDBMNT\AccDBMNT.d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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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銀行 │ CheckUsbKeyDll.dll │ │
├───┼─────┼─────────────┼─────────────────────────┤
│ 4 │上海銀行 │ rbDbSrv_PDX.exe │\Project\OtherCompany\TcpSrv\DBSrv\rbDbSrv_PDX.dpr│
├───┼─────┼─────────────┼─────────────────────────┤
│ 5 │上海銀行 │ rbCustWatchDog.exe │ │
├───┼─────┼─────────────┼─────────────────────────┤
│ 6 │土地銀行 │ AXKeyBoardProj1.ocx │ │
├───┼─────┼─────────────┼─────────────────────────┤
│ 7 │土地銀行 │ CardIden.dll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192\CardIden.dpr │
├───┼─────┼─────────────┼─────────────────────────┤
│ 8 │土地銀行 │ EDoc.dll │ │
├───┼─────┼─────────────┼─────────────────────────┤




│ 9 │土地銀行 │ ICCardTester.exe │\Project\TOOL\iccardtester\ICCardTester.dpr │
├───┼─────┼─────────────┼─────────────────────────┤
│ 10 │土地銀行 │ rbGreeter.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7\領位員\rbGreeter.dpr │
├───┼─────┼─────────────┼─────────────────────────┤
│ 11 │土地銀行 │ rbCaller員林LED整合.exe │ │
├───┼─────┼─────────────┼─────────────────────────┤
│ 12 │土地銀行 │ CheckUsbKeyDll.dll │ │
├───┼─────┼─────────────┼─────────────────────────┤
│ 13 │土地銀行 │ rbDbSrv_PDX.exe │\Project\OtherCompany\TcpSrv\DBSrv\rbDbSrv_PDX.dpr│
├───┼─────┼─────────────┼─────────────────────────┤
│ 14 │土地銀行 │ rbGteller.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7\櫃檯端\新思維\ rbGteller.dpr │
├───┼─────┼─────────────┼─────────────────────────┤
│ 15 │土地銀行 │ CustSckSrv.exe │ │
├───┼─────┼─────────────┼─────────────────────────┤
│ 16 │土地銀行 │ rbVipCom.exe │ │
├───┼─────┼─────────────┼─────────────────────────┤
│ 17 │土地銀行 │ VipUI.exe │ │
├───┼─────┼─────────────┼─────────────────────────┤
│ 18 │大眾銀行 │ CheckUsbKeyDll.dll │ │
├───┼─────┼─────────────┼─────────────────────────┤
│ 19 │大眾銀行 │ rbDbSrv_PDX.exe │\Project\OtherCompany\TcpSrv\DBSrv\rbDbSrv_PDX.dpr│
├───┼─────┼─────────────┼─────────────────────────┤
│ 20 │大眾銀行 │ rbCustWatchDog.exe │ │
├───┼─────┼─────────────┼─────────────────────────┤
│ 21 │大眾銀行 │ pmapperi.exe │ │
├───┼─────┼─────────────┼─────────────────────────┤
│ 22 │大眾銀行 │ RPT_CT.DLL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派送前端中信\資料查詢\rpt_ct.dpr │
├───┼─────┼─────────────┼─────────────────────────┤
│ 23 │大眾銀行 │ AutoShutdown.exe │ │
├───┼─────┼─────────────┼─────────────────────────┤
│ 24 │大眾銀行 │ Hktest.dll │ │
├───┼─────┼─────────────┼─────────────────────────┤
│ 25 │大眾銀行 │ MKeyIn.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1\手動輸入\MKeyIn.d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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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大眾銀行 │ rbMkRate.dl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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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大眾銀行 │ RBSET.exe │ │
├───┼─────┼─────────────┼─────────────────────────┤
│ 28 │大眾銀行 │ RunCapt.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1\跑馬燈\RunCapt.dpr │
├───┼─────┼─────────────┼─────────────────────────┤
│ 29 │大眾銀行 │ SetRunCapt.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1\跑馬燈\SetRunCapt.dpr │
├───┼─────┼─────────────┼─────────────────────────┤
│ 30 │大眾銀行 │ SetRunCapt_Dll.dll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1\跑馬燈\SetRunCapt_Dll.dpr │
├───┼─────┼─────────────┼─────────────────────────┤
│ 31 │中國信託 │ Exchange.prx_00000000.exe│ │
├───┼─────┼─────────────┼─────────────────────────┤
│ 32 │中國信託 │ GetterDesigner.exe │\Project\OtherCompany\取號機 │
│ │ │ │\Designer\GetterDesigner.dpr │
├───┼─────┼─────────────┼─────────────────────────┤
│ 33 │中國信託 │ prnDesgin.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14\PrintDsg\prnDesgin.dpr │
├───┼─────┼─────────────┼─────────────────────────┤
│ 34 │中國信託 │ AccDBMNT.exe │\Project\TOOL\AccessDBMNT\AccDBMNT.dpr │
├───┼─────┼─────────────┼─────────────────────────┤
│ 35 │中國信託 │ dbBatch.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櫃檯中~1\資料庫批次處理\dbBatch.dpr │
├───┼─────┼─────────────┼─────────────────────────┤
│ 36 │中國信託 │ FixMDB.exe │ │
├───┼─────┼─────────────┼─────────────────────────┤
│ 37 │中國信託 │ rbDbSrv_PDX.exe │\Project\OtherCompany\TcpSrv\DBSrv\rbDbSrv_PDX.dpr│
├───┼─────┼─────────────┼─────────────────────────┤
│ 38 │中國信託 │ TrDBP2A.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櫃檯中~1\資料庫~1\T rDBP2A.dpr │
├───┼─────┼─────────────┼─────────────────────────┤
│ 39 │中國信託 │ HookDll.dll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MultiPlayer\Hooking\Hooking\HookDll │
│ │ │ │.dpr │
├───┼─────┼─────────────┼─────────────────────────┤
│ 40 │中國信託 │ repair.exe │ │
├───┼─────┼─────────────┼─────────────────────────┤
│ 41 │中國信託 │ AutoShutdown.exe │ │
├───┼─────┼─────────────┼─────────────────────────┤
│ 42 │中國信託 │ Hktest.dll │ │




├───┼─────┼─────────────┼─────────────────────────┤
│ 43 │中國信託 │ 紅葉背景.exe │ │
├───┼─────┼─────────────┼─────────────────────────┤
│ 44 │中國信託 │ 綠色葉子背景.exe │ │
├───┼─────┼─────────────┼─────────────────────────┤
│ 45 │中國信託 │ 藍色背景 .exe │ │
├───┼─────┼─────────────┼─────────────────────────┤
│ 46 │中國信託 │ Project1.exe │ │
├───┼─────┼─────────────┼─────────────────────────┤
│ 47 │中國信託 │ rbGteller.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7\櫃檯端\新思維\rbGteller.dpr │
├───┼─────┼─────────────┼─────────────────────────┤
│ 48 │中國信託 │ rbReSndDat.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38\補傳資料\rbReSndDat.dpr │
├───┼─────┼─────────────┼─────────────────────────┤
│ 49 │中國信託 │ 電源管理.exe │ │
├───┼─────┼─────────────┼─────────────────────────┤
│ 50 │中國信託 │ omnithread_rt.dll │ │
├───┼─────┼─────────────┼─────────────────────────┤
│ 51 │中國信託 │ rbNetConn.exe │ │
├───┼─────┼─────────────┼─────────────────────────┤
│ 52 │中國信託 │ VNCHooks.dll │ │
├───┼─────┼─────────────┼─────────────────────────┤
│ 53 │中國信託 │ service.exe │ │
├───┼─────┼─────────────┼─────────────────────────┤
│ 54 │中國信託 │ 監控設定.exe │ │
├───┼─────┼─────────────┼─────────────────────────┤
│ 55 │中國信託 │ MQSend.exe │\Project\MQSend\MQSend.dpr │
├───┼─────┼─────────────┼─────────────────────────┤
│ 56 │中國信託 │ rbReSndDat.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38\補傳資料\rbReSndDat.dpr │
├───┼─────┼─────────────┼─────────────────────────┤
│ 57 │中國信託 │ NOMIE.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手動模~1\NOMIE.dpr │
├───┼─────┼─────────────┼─────────────────────────┤
│ 58 │中國信託 │ trICData.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手動模~1\ICCard\trIC D ata.dpr │
├───┼─────┼─────────────┼─────────────────────────┤
│ 59 │中國信託 │ CheckEJ.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櫃檯中~1\GetEJ\Check\ CheckEJ.dpr │




├───┼─────┼─────────────┼─────────────────────────┤
│ 60 │中國信託 │ CheckEJ_NEW.exe │ │
├───┼─────┼─────────────┼─────────────────────────┤
│ 61 │中國信託 │ EJ_mnt.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櫃檯中~1\GetEJ\DBmn\ E J_mnt.dpr │
├───┼─────┼─────────────┼─────────────────────────┤
│ 62 │中國信託 │ Project-7day.exe │ │
├───┼─────┼─────────────┼─────────────────────────┤
│ 63 │中國信託 │ rateTran.dll │ │
├───┼─────┼─────────────┼─────────────────────────┤
│ 64 │中國信託 │ GrtUpLoad.exe │\SourceCode\ChinaTrust\GreeterUpLoad\GrtUpLoad.dpr│
├───┼─────┼─────────────┼─────────────────────────┤
│ 65 │中國信託 │ rbCTWD.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45\派送後端\WatchDog\rbC TWD.dpr │
├───┼─────┼─────────────┼─────────────────────────┤
│ 66 │中國信託 │ CBRate.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76\Project\中信匯~1\Source\匯利率\CBRate│
│ │ │ │.dpr │
├───┼─────┼─────────────┼─────────────────────────┤
│ 67 │中國信託 │ CTRateCOM.exe │\正順資料\Project\中信匯~ │
│ │ │ │1\Source\DataCOM\CTRateCOM.dpr │
├───┼─────┼─────────────┼─────────────────────────┤
│ 68 │中國信託 │ pDataComNew.exe │\正順資料\Project\中信匯~ │
│ │ │ │1\Source\DataComNew\pDataC omNew.dpr │
├───┼─────┼─────────────┼─────────────────────────┤
│ 69 │中國信託 │ rbDBCS32.dll │ │
├───┼─────┼─────────────┼─────────────────────────┤
│ 70 │中國信託 │ rbRateCOM.exe │ │
├───┼─────┼─────────────┼─────────────────────────┤
│ 71 │中國郵儲 │ rbDbSrv_PDX.exe │\Project\OtherCompany\TcpSrv\DBSrv\rbDbSrv_PDX.dpr│
├───┼─────┼─────────────┼─────────────────────────┤
│ 72 │中國郵儲 │ CustSckSrv.exe │ │
├───┼─────┼─────────────┼─────────────────────────┤
│ 73 │元大銀行 │ AXKeyBoardProj1.ocx │ │
├───┼─────┼─────────────┼─────────────────────────┤
│ 74 │元大銀行 │ CardIden.dll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192\CardIden.dpr │
├───┼─────┼─────────────┼─────────────────────────┤
│ 75 │元大銀行 │ EDoc.dll │ │
├───┼─────┼─────────────┼─────────────────────────┤




│ 76 │元大銀行 │ ICCardTester.exe │\Project\TOOL\iccardtester\ICCardTester.dpr │
├───┼─────┼─────────────┼─────────────────────────┤
│ 77 │元大銀行 │ FuHwa.exe │ │
├───┼─────┼─────────────┼─────────────────────────┤
│ 78 │元大銀行 │ CustSckSrv.exe │ │
├───┼─────┼─────────────┼─────────────────────────┤
│ 79 │元大銀行 │ rbBrdSrvMon.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16\中心端\Monitor\rbBrdSrvMon.dpr │
├───┼─────┼─────────────┼─────────────────────────┤
│ 80 │元大銀行 │ rbMonUI.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727\UI\rbMonUI.dpr │
├───┼─────┼─────────────┼─────────────────────────┤
│ 81 │台灣威浮 │ rbMQDSMgrSetup.exe │ │
├───┼─────┼─────────────┼─────────────────────────┤
│ 82 │台灣威浮 │ closeCLSLED.exe │\RECYCLER\S-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500\Dd1054\closeCLSLED.dpr │
├───┼─────┼─────────────┼─────────────────────────┤
│ 83 │台灣威浮 │ rbDbSrv_PDX.exe │\Project\OtherCompany\TcpSrv\DBSrv\rbDbSrv_PDX.dpr│
├───┼─────┼─────────────┼─────────────────────────┤
│ 84 │台灣威浮 │ rbMQDSTellerSetup.ex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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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