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張啟端
張炳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
國103年12月19日本院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陸續
於103年12月29日、104年1月7日、104年1月8日、104年1月9日具
狀聲明不服。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