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3年度,20號
TCDA,103,行執,20,2015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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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張啟端
      張炳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
國103年12月19日本院103年度行執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陸續
於103年12月29日、104年1月7日、104年1月8日、104年1月9日具
狀聲明不服。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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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