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陳三羿
被 告 海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窓
被 告 張文川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1,952 元,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12月2 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1908號裁定命原告 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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